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肯定性受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2 13:30:10 100 人看过

对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肯定性受案范围的描述,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可以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而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以下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肯定性受案范围的描述:

1.对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若当事人不满意,则可以将其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

2.若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感到不满,也可以将其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

3.若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同样可以将其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

4.最后,若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也可以将其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

对行政案件,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理因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等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因此,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广泛,不仅限于行政处罚决定,还包括其他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总之,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肯定性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其不满意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肯定性受案范围。而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广泛,不仅限于行政处罚决定,还包括其他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当事人应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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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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