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因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不再适用的;(2)、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需停止使用的;(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4)、因停产、停业而需同时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的;(5)、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或扩大规模的;(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自取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自取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三十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同时通知排污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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