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所有者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怎么办理农村征地补偿登记
1、去哪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征地补偿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3、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会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那么这种情形,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进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被征地权利人应于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权利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权利人未能如期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因此而取消补偿权利人的补偿权,不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因此,在该事例中,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声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是违法的,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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