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股权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股权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投资部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分析与选择
第五条、股权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投资方针和投资策略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身的行业积累及行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的经营控制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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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退出。
第七条、根据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公司所有股权投资项目均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项目经理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等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经理由投资经理及总经理委派。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组织,报投资经理核准,并报备总经理。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投资控股项目。由投资经理委派项目经理及小组成员,进行项目的立项、组织尽职调查等工作。在其后的投资管理过程中,项目小组应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2、非控股的,则本着增值服务、价值创造的原则,投资经理委派项目组成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股东会及投资顾问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投资经理和项目经理负责。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经理对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法定手续,完成股权或资产交割后,项目经理应密切关注目标公司后续经营情况,并每月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持续跟踪调查,每个季度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市场层面的考核。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退出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经理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经理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属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投资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经理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部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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