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08:11:20 349 人看过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是有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宣判。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确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三十五条至四十条,以及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关规定。首先,法律规定了能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主体,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受到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催告(法条使用可以催告的表述,意味着催告并不是必须)发包人
    2023-08-05
    7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是谁律师回答: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2023-08-16
    466人看过
  • 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怎么确定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
    2023-05-31
    255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认定13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文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我厅组织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我厅认定的13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附:公布认定的13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单位名单安徽省建设厅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公布认定的13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单位名单序号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级别1亳州市联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爱民暂定2安徽建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杜贤平暂定3六安方正工程造价事物所赵学安暂定4合肥正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苗一平暂定5合肥康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庆嵩暂定6合肥和兴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郑秀珍暂定7安徽合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秦盛容暂定8安徽科源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太平暂定9六安市同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
    2023-06-07
    59人看过
  • 东兴法院及时执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月28日,在东兴市法院执行干警的监督下,防城区企业建设工程总公司组织人员有条不紊地将施工设备撤离东兴宝丽安豪苑商品房施工现场,这标志着已停工9个月之久的工程终于得以重新施工。2005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上海家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先后签订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东兴市宝丽安豪苑一期工程商品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2135643.38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先后向被告发出27份整改通知书,后因被告实际施工进度与进度计划及原告认为被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而停工。经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协调,双方纠纷也未能解决。2006年3月,原告遂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法院判决确认:准许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
    2023-06-09
    365人看过
  • 安装水电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吗?
    安装水电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也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一、不属于施工合同主体纠纷防范内容的可以提起诉讼吗不属于施工合同主体纠纷防范内容的可以提起诉的。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二、行政裁决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
    2023-03-14
    166人看过
  • 北京高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依据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
    2023-04-10
    206人看过
  •  施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目前所居住的具体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则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目前所居住的具体法院进行管辖。2、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管辖地点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管辖地点规定是为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地点,防止纠纷在管辖地点之外产生。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地点,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地点。因此,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地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
    2023-08-26
    153人看过
  • 北京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出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
    2023-04-11
    148人看过
  • 省高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解答
    4月5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高院新制定了一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主要对23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让我们就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案例一】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某房企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一份工程建设补充协议(注:先签补充协议,正是建筑业内所谓的黑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289万元,并约定不管以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如何,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年11月,该建筑公司以4837万元中标。一年后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建筑企业状告房企,说,应该支付4837万元(依照中标合同),而实际只付了3289万元,要求付清余款。分析:此案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而黑合同也是违法在先。依照《解答》,此案这个情况,黑白合同其实都无效,但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倒确实是按黑合同来的,所以黑
    2023-06-09
    245人看过
  •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算建设施工合同吗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不算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一、哪些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下列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2023-06-20
    10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哪些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鉴定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鉴定还包括自行鉴定、行政鉴定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
    2023-08-12
    249人看过
  • 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怎么确定
    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怎么确定可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工程单价和工程量、工程施工难度等综合确定,然后约定在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中。一、民法典怎么证明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
    2023-06-23
    259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
    2023-04-22
    38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关于施工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利益冲突等原因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协...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
    •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
    • 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2
      虽然我们都很向往企业白领或艺术家、作家这样一些体面的工作,但是其实城市里的建筑工人也很了不起。因为他们的劳动才得以建筑起一座座高楼大厦。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孙芳律师解析。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竟合冲突时,债权人就其所享有的某种债权或某种民事权利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受偿或实现的一种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所涉诸多法律关系中,建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所在地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4
      关于您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体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