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但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同时也为规范海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行为,防止复议人员不公正审理案件甚至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对海关复议机构主动调查取证、听取有关人员意见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特别明确了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复议听证方式进行。
所谓海关复议听证是指海关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举行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海关复议机关听取意见、审查证据,并根据听证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海关行政救济领域中的听证制度,海关行政复议听证对于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复议参与权、增强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海关复议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实施复议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海关行政复议听证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复议机关实施听证对案件的范围和听证的内容要有必要的限制,否则就会不当的增加行政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就案件范围的限制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都需要采取听证方式调查取证的,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才有必要适用复议听证程序: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第二,申请人对引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执法依据有异议的;第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第四,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关于听证内容的限制是指复议听证应当紧密围绕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的范围进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上述范围内的有关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2)公开原则
公开是复议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海关复议机关在听证会上要公开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和依据等;另一方面,海关复议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开,将整个案件情况以听证会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突出当事人原则
复议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应当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辩和质证权利,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案件主要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由一方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来源,证明证据的真伪,说明证据的取得方法,阐述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站在中立立场,主持、引导复议听证程序顺利进行,不得就听证内容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反驳或否定另一方复议当事人。
根据《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海关复议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开始,主持人要核对复议参加人身份,并告知复议参加人的听证权利与义务。
(2)复议参加人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员以及记录人员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听证参加人申请其回避的,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3)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复议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答辩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
(4)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没有异议的,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可以质证或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反驳有异议的,可以质证,也可以再举证反驳。对双方有异议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5)复议参加人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事先经复议机构许可并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6)复议参加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7)听证结束前,由复议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听证结束后,应由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记录人员所作听证记录进行辨认,没有异议的,当场签名认可;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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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于听证制度不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范围首先应当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其次是申请人提出;第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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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什么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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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案卷对于行政复议听证条件是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31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案件审理程序。 按照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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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剧本是什么意思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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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得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规定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9证人不得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是为了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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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需要听证的呢?怎么听?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