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40:56 432 人看过

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

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第六条风险根据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内在风险主要包括电网结构风险、设备风险(含一次设备风险和二次设备风险);外在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风险、自然风险、外力破坏风险。部分风险可以由多个原因组合而成。

第七条故障场景可以参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三级大扰动,各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三级大扰动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进行细化。

第三章电网安全风险分级

第八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级。风险分级在于判明风险大小,并为后续监视和控制提供依据。

第九条风险等级主要根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来进行划分。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一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或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二级风险;其他定义为三级风险。

第四章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条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在于密切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监视工作应当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于跨区电网风险,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内跨省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省内电网风险,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对于三级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对于二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对于一级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应当上报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电网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电网安全风险控制在于把电网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各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的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它风险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说明,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风险相关方应当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五条临时控制电网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降低风险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隐患排查、组织设备特巡、精心挑选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减轻风险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负荷、调整运行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提前告知用户安全风险、提前预警灾害性天气。

第十六条降低电网安全风险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电网规划和建设计划、纳入技改检修项目计划、纳入管理制度和标准、纳入日常生产工作计划、纳入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七条各电力企业应当对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风险管控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第十八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规划相结合,通过优化电网规划,适当调整规划项目实施次序,增强网架结构,提高系统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电网建设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强化过程控制,提升建设施工水平,严格竣工验收,确保电网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生产计划安排相结合,在安排检修计划和夏(冬)高峰、丰(枯)水期、重要保电、配合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时期方式时,应同时考虑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控应当与物资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加强设备监造工作,提升输变电设备整体技术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通过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控应当与可靠性管理相结合,通过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分析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落实整改措施,降低电网运行的潜在风险。同时加强设备可靠性统计工作,为风险的识别、分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控应当与应急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所辖220千伏以上电网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总结本企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二)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汇总形成本省(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七条对于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要将风险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担负相应风险监视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的跟踪监视,不定期开展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而导致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及各电力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电力安全相关文章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发布文号:电综[1998]90号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
    2022-04-26
    12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9]90号发布日期:2009-5-5执行日期:2009-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2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可在http://www.mohrd.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第四条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
    2023-06-10
    195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荣誉称号的撤销第四章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第五章劳动模范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为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电力生产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商得全国水电工会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培养等工作的管理,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电力生产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电力生产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系统劳动模范(以下简
    2023-06-09
    10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岁,女缴费至55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
    2023-06-09
    285人看过
  •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第三条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衡政发〔2006〕12号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衡阳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食品安全管理,给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06-07
    4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
    2023-06-07
    189人看过
  • 关于印发《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高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规范电力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制定了《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并于3月22日以标综[2004]5号文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内容如下: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规范电力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岗位培训,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是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人员、有关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及标准主要起草人等。第三条电力标准化工作人员应接受标准化知识的岗位培训,熟悉我国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掌握标准化知识,了解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活动状况等。第四条电力标准化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二)标准化基础理论;(三)电力行业标准化知识;
    2023-06-10
    2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
    2023-04-24
    1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经委(经贸委),交通局(委、公路局、站),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要求,现将《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以下简称“道安费”)征收对象。省内除农用拖拉机和免交养路费汽车、摩托车(含轻骑)及城市市内大型公共汽车、交通部门专业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道安费”。第三条征收标准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道安费”。凡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
    2023-06-08
    32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三年七月十一日?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
    2023-06-11
    106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力生产的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这一方针,是电力生产、建设、经营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证。根据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更多>

    #电力安全
    相关咨询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9条是怎样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电梯所在XX(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雅安市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2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