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8 00:37:10 176 人看过

一、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4.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要素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如果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即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n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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