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影响
(1)投资体制方面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先后将对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由原先无偿使用的财政拨款制改变为由企业还本付息的银行贷款制,也就是我们常常说道的“拨改贷”;1993年税制改革后,又取消了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补充流动资金和税前还贷的政策。这些改革措施实施后,财政就不再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和补充流动资金,一些新建的企业甚至没有国家的一分钱资本投入。这样一来,经过十多年的运营之后,国有资本在企业总体资本中的比重就越来越小,而对银行负债部分的比重相对越来越大。
由于财政力量的削弱,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说情或行政命令的方式让银行给企业放贷、缓收贷款甚至停息挂帐,将政府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承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要求企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大大超出自有资本的承受能力。这些政府投资体制方面的原因直接造成了企业无力偿债,形成大量不良债务的现象。
(2)融资体制方面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甚至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筹集和分配资金,是我国融资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样的融资体制下,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家的钱柜,企业对银行的偿债责任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所有者对国有银行所有者的偿债责任,而这两者最终都是国家,实际上导致了企业不仅无需承担偿债义务,也无需具备偿债能力。
2、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影响
政府宏观调控仍然带有很浓重的行政性,政府过渡干预经济,商业行为与政府行为错位,国有银行仍被当作国家调控的工具。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一直缺乏对宏观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的计划法、信贷法、货币发行法、投资法、产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甚至是政策。近几年来,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来看,宏观调控的法律环境仍然很不完备,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特别是政策随意性太大,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实现从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转化,不利于给企业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因此,政府许多非经济性的宏观调控手段,也从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问题。比如一些投资性以及非经营性投资及相关债务的形成,常常就是地方政府机关的一纸红头文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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