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本报昨日A06版)
纵观此案,给人的感觉更像是将法律抛在一边,公安、检察、法院同嫌犯家属商谈后的私了——虽然有对违法警察的法律问责,但只是走走“过场”,3名警察仅仅是丢了官或是背个处分,警察照当,薪水照领,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也是由公安局“埋单”。
也许,警察的刑讯逼供确实不是致嫌疑人死亡的主因,但嫌疑人是在被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橡胶棒殴打等一番“修理”之后很快死亡的,警察的行为很难说不是致嫌犯死亡的诱因。这里,即使嫌疑人真的死于自身疾病,但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这3名警察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投案”和“悔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能免于刑事责任。
更令人不解和郁闷的是,对嫌疑人死亡调查的专案组是由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共同组成的。自家的人涉嫌刑讯逼供,殴打致人死亡,自家人参与调查,这就如同一个人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脚。公安的法医参与认定人不是公安打死的,即使自己不怕瓜田李下,《刑事诉讼法》还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原则。就这样,程序的不正义很难让人相信结果的正义。
而此案似乎是在县里统一协调下进行的。给死者家属的23万元,是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付的一次性补偿。可金额如此之高的补偿,又很像是在国家赔偿,这就难免让人猜疑是用“补偿”代替“赔偿”,堵嫌疑人家属和民众的嘴,以免除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恶劣影响。而对3名警察免于刑责,还有“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的认定。莫非,这23万的补偿是3名警察出的?他们是花钱抵罪?除了出钱,实在想不出他们在善后事宜中能有什么作为,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略-阳嫌疑人遭警察刑讯逼供后死亡案疑窦丛丛,即使死者家属认为自家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且人已经死了,又得到了赔偿,不愿意上诉,但此案不应“不告不理”,上级司法机关应积极介入。否则,法律就可能被扭曲,一些人就可能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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