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泽金鼎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锦华彩钢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6)淮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以欠条主张权利,是否可以认为合同纠纷已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果真如此,那借款纠纷应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宜。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管辖的约定是附条件的,是否无故拖欠工程款涉及到实体处理,原审法院应有审查的义务,否则应视为选择管辖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洪泽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泽金鼎钢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市锦华彩钢板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签订一份《承揽加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淮安市锦华彩钢板有限公司为洪泽金鼎钢管有限公司建造彩钢车间,合同对材料、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法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如无故拖欠而发生纠纷,甲方同意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决,双方无异议。该合同中的乙方所在地即是淮安市锦华彩钢板有限公司所在地。此管辖法院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明确、有效。被上诉人起诉时并不仅依据上诉人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认为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工程款欠条只是用以证明上诉人未付款的证据,所以本案双方纠纷的法律关系仍是定作合同关系,属合同纠纷。上诉人另外提出的是否无故拖欠工程款问题是本案所涉实体问题,需待一审法院审理时进一步查清,并不能以此来对抗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洪泽金鼎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36人看过
-
永华广告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
华侨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187人看过
-
张安国与罗正华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314人看过
-
孙**与东营华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347人看过
-
胡某与芜湖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208人看过
-
彩钢房制作安装合同是怎样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1彩钢房制作安装合同: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某某彩钢厂承揽某某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二、乙方以重工形式:三、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安装彩钢房,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四、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安装工人及设备材料等装备工作,随时进入现场施工。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做好自己雇佣工人的安全教育,如有乙方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六
-
-
-
彩钢板外围销售合同范本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
钢铁合同纠纷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0首先、因现在钢铁企业的现状,特别是唐山钢铁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负债经营,举步维艰,建议你尽快提起诉讼; 其次、仅仅根据你现在的表述,并不能全面的分析整个案件情况,需要看合同的文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可共同分析案件材料和案情 再次、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你的现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