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1、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3、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四)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责任存在哪些问题
(一)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大多数是由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但是也有很多是由非医疗事故引起的一般侵权纠纷,所以需要对医疗事故侵权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进行详细的划分。
1、医疗事故侵权。医疗事故侵权指的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侵权。医疗事故侵权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2、非医疗事故侵权。非医疗事故侵权同样发生在医院里,是医方实施的行为对患者或是患者家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权损害结果。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仍然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处理。
(二)医方对患者的过度医疗
面对医方,患者始终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即使患者的法律意识很强,也不能清楚的分辨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适当。
(三)医疗事故鉴定过于行政化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的鉴定单位往往是有有关部门指派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比如地方的“红十字会”等卫生行政单位。而这些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同属于当地卫生局的管辖。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患者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第四,患者的实质性后果与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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