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办理材料
改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份,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
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原件、电子文档各1份)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证照编号(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证照编号(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包括地点、原因、内容、工期、可能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造成的影响,应采取应急补救措施,以及所需费用和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件)
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联系电话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以及《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1995年)
第二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一)保留34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深圳市排水条例》(1999年)
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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