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7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确认的范围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条件:
1.遵守国家土地价格管理法规,执行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2.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4.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5.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申请确认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经当地土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2.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
3.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4.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
5.申请土地估价机构确认的报告书。
第五条经审查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由土地、物价部门在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的确认栏中加盖公章,颁发土地估价资格确认证书。
第六条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经审查确认后的土地估价机构,应按省物委、省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1995〕房字260号)规定收取评估服务费,免办《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地方物价部门规定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土地估价机构凭确认证书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土地估价资格确认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申请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重新申请确认时,须向原确认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土地估价实例三项,及遵守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政策法规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各级土地、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地价评估机构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不执行国家土地价格管理政策、法规,不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未经土地估价资格确认,擅自收取土地估价服务费的,由各级土地和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局、省物委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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