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建设是否会对农民土地进行补偿安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24:47 177 人看过

只要你在该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就会有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补偿标准需要具体查询。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筹管理

第三章质量、安全

第四章养护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仁怀市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乡村公路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我市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对发展农村经济,沟通城乡物资交流,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逐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公路法》和养护管理的现行政策,结合乡村公路建设三年目标工作实际,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路的划分:

乡公路——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并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村公路——主要为村、组内部经济、文化、行政和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并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公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安排一定资金建设和改造,除主要乡公路外,均由乡镇政府组织日常管理和养护。

村公路由乡镇政府按全市公路网要求进行规划,报市交通局审批,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实施。

第三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的工作,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应该坚持开拓交通、方便群众、发展经济、治穷致富的指导思想。做到有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仁怀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综合考虑交通流量、客货运量、路网布局、小城镇公布、资源开发、人口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并根据需要编制出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公路交通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方案。

第五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提倡走“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路子。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其资金来源,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补助外,各乡镇政府还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同时采取多方筹资,群众投劳等多种形式,广开资金渠道。乡村公路建设坚持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实施,有计划地安排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做到修一条,成一条,管养一条。

第六条工厂、矿区、林区等专用公路,坚持自建自养的原则,但应纳入市的统一规划。

第二章统筹管理

第七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公路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针对项目安排的资金均为补助性质,不足部份由乡镇政府落实。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公路管理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内容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主要将工程施工、养护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交通局。

第三章质量、安全

第九条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要加强乡镇公路技术队伍建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负责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权。

第十条乡村公路建设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下达计划时明确。新建公路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

2、概预算资料;

3、线路平纵面图。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应由乡镇政府牵头,处理占地拆迁,协调各方面关系。

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明确工程监理监督人员。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工序质量检查和验收。

每项工程都要配施工技术负责人,并对有条件的项目实行概算包干。

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竣工后,要有工程决算、工程总结、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已进行通乡油路改造和镶边工程改造的重要乡道,由市交通局公路养护站组织养护,经费在每年初市政府安排的交通切块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凡经验收符合要求的乡公路,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全市公路统计里程,并列入乡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交通切块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年乡公路养护标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按以下标准安排乡村公路管理的养护经费。

1、已改造上等级乡道公路,补助1500元/公里,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2、重要乡道公路补助1200元/公里,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3、一般乡道公路补助900-600元/公里,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4、通村公路补助300元/公里,由乡镇政府督促村组织实施;

5、需要进行集中整治的其它公路以专项资金下达补助计划。

第十五条凡列入养护的乡公路,各乡镇应采取经常性、季节性养护,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将乡村公路养护承包给当地有经验的农村工匠,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稳定的养护队伍。村公路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村组织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乡镇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境内管辖路段乡公路的维修养护。每年乡公路建设养护列入市的年终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乡村公路路况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由市人民政府表彰。

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等,在未审批之前,乡道可以在公路沿线两边边沟以外3米控制区内,进行公路养护材料的采石,超过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妥善解决,并按国家和省、遵义市和我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乡村公路沿线绿化,纳入乡镇政府的绿化计划,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的原则,树种更新时,必须经乡镇政府核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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