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5 08:46:22 329 人看过

一、金华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金华抵押权登记的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金华市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一楼不动产登记A区A3-10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金华抵押权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4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式。

2.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审定是否是该单位办理事项并进行受理。

3.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给下一环节处理人。

4.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5.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做好登簿工作。

6.在作出决定后,在承诺时间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书。

四、金华抵押权登记的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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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3日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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