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从2009年开始,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需要准备企业同期资料和关联交易报表,并要在规定时限内交到主管税务局。在准备同期资料过程中,对于该文件的有些规定还不是特别清晰明确,主管税务局也不能给出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本文就近两年的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如下:
关联关系定义不够严谨
在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第六项中规定,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则此种情况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比如汽车行业,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经销商购买汽车完全受汽车生产企业影响,也就是如,果汽车生产企业有任何差池或变故,直接影响经销商没有商品可销售。从另一方面,有的汽车生产商对其零部件供应商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某一部件,可能完全仅有一家供应商符合其标准为其供应零部件,这样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是否也被理解为其主要购销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由此来看,文件中所述的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如果这里面的关联关系包括经销商和生产商,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这种关系,则对于汽车生产商来说,准备同期资料的工作量是非常庞大的,甚至不可想象的。对于以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相关文件给出后续解释,而地方主管税务局也不能确定汽车企业是否应该把所有的经销商和供应商都列为关联方在报告中批露。
固定资产表中没有填报说明
关联关系表六中,纵向按固定资产类别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横向按出让和受让方,分别按关联交易额和非关联交易额列示。因为固定资产比较特殊,比如房屋、建筑物,从财务账面上看,可能是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规定条件才可以转到固定资产科目,实际工作中,从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可能会跨年。这样在表六里,填报数据是应该按照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来填,还是应该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来填报?对此问题,目前也没有定论。如果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数据填列,可能在当年列示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额中,包括以前年度交易暂挂在在建工程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数额;如果按照实际交易时间来填写,那么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可能还在建工程核算。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第一年填写这个报表,相对就会容易分清,但接下来的年度就很难进行区分了。因为从科目上就很难去区分哪些是当年增加的,哪些是上年从在建工程科目转过来的,极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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