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特别与一般有何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1 17:20:17 280 人看过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所区别。特别自首仅适用于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非一般自首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此外,特别自首可以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也可以是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电信投案,而一般自首则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仅适用于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非一般自首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特 别 自 首 和 一 般 自 首 的 适 用 对 象 和 条 件 有 何 不 同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有所不同。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特别自首的优惠条件。一般自首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不仅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犯,还包括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特别自首适用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犯以及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而一般自首适用于更广泛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一般自首则没有特别的优惠条件,但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特别自首适用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犯以及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而一般自首适用于更广泛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一般自首则没有特别的优惠条件,但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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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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