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归谁,该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8:50:59 188 人看过

首先来分析一下:多出的土地来自何处?

算算时间,二轮承包是在

97、98年前后,距今已有约20年。当时测量耕地面积的技术相对落后,很多地方都是拉着皮尺,估摸一下大概;另外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地方在地貌地形上发生变化。这次土地确权,技术先进,精确度高,确定耕地“四至”可以精确到厘米。结果就是原来粗线条测量的隐形面积被显现出来,即实际的耕种面积多余二轮承包登记的面积。

除了当初测量技术落后问题造成面积不准,现实中有些地方农户的耕地面积增加是由于自己开荒得来的;还有的是当时登记出现谬误。

“多出的土地”来源不同,本身的性质便存在差别,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因当时测量技术落后造成耕地实际面积超出登记数值的情况,按实际面积确权颁证,确权证书上注明两次测量的面积。如果地块是种粮的,国家的粮食补贴还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

因个人开荒造成面积超出的情况,处理方式:未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个人私自开垦的“四荒地”是不予确权的。当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

因当初面积上报存在谬误造成面积超出的情况,处理方式:如果面积出入不大,一般来说根据事实说明情况,依照实际面积依法确权颁证,登记时需要将前后两次的耕地面积都标注清楚。如果面积出入较大,要反复审核,之后在村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可确权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5: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出让的土地被法院撤了土地证土地归谁
    撤销土地证本身就是错误理解,法院要做的是审查土地是不是依法使用,包括批准过程是否合法,继而判决是不是有土地使用权,法院一旦取消土地使用权,政府就不得不作废证件,当然他们就是不公开作废判决一旦生效土地证也是作废了。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售吗?可以。但是必须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符合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条件。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赁、入股、授权经营、出让、划拨等几种。而划拨土地在国家征用时,没有土地补偿费用。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土地证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纳0.5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另外划拨土地证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时候,如果做个人抵押按揭时需要担
    2023-04-11
    189人看过
  • 土地确权多出的地收费
    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地不收费。农村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所以农村土地确权后,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会再额外收取费用。一、土地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应该是按劳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民承包土地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人死了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
    2023-04-05
    263人看过
  •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2023-06-28
    415人看过
  • 农村户口转出原来的土地归谁
    两种情况。第一农村土地缺权的时候迁出户口的人和父母是共同承包人。这种情况即使户口迁出家里还有共同承包的人集体是不能收回的。第二土地确权的时候迁出户的人是土地确权户。这种情况根据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由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即使土地承包户全部迁出来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收回。一、父母去世土地怎么分配给儿女呢土地有宅基地、耕地、林地依照《民法典》,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村民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使用权,土地不能继承,只能继承土地上的农作物;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
    2023-06-27
    382人看过
  • 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一、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处理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
    2023-04-19
    482人看过
  • 为什么会出现土地确权土地变多
    在农村土地确权中,确权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是依据农村二轮承包合同、证书和台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承包地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采取科学的测绘技术(多为卫星定位测量),以标准亩为计量单位,测量到的承包地实际面积。而以前村集体分地时通常是人工测量,再加上由于时间原因土地自身也会发生一些地理改变,或者村里修路修公共设施等占了一部分,这就导致了有的村民家的测量面积比以前写的要多,有的村民家里面积比以前要少。二、是好是坏?该怎么处理?如果你家原来是10亩,而确权实测面积是15亩,相对来说多得有点多,你最好要求进行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测量,政策中也规定了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测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这主要是出于对今后个人权益保障的方面考虑。比如:多出来的这5亩地合不合法,是不是村里以前没有上报的“黑地”,趁着这次确权拉个村民垫背蒙混过关?(
    2023-04-12
    486人看过
  • 谁来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受理。(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下列争议案件: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当事人是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当事人是军队,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四)国土资源部查处下列有争议的案件:国务院交办的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原则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很多,但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这在集
    2023-05-02
    159人看过
  • 土地确权下来土地能收回吗?
    由于土地有争议、纠纷等问题,土地无法确认权登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利争议,根据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后,可以进行确认权登记。未经许可开垦的土地,目前农村开垦的土地主要分为许可开垦和未经许可开垦的土地,主要以开垦土地时是否获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多为依据,许可开垦的土地和承包地一样有确认权登记给开垦者,未经许可开垦的土地不给予确认权,原则上给予开垦者继续使用,农村集体组织有其他计划,将回收其使用权。错过土地确权还能补登吗对于错过了土地确权导致确权证还没有发放的人,想要看自己是否能够补充登记,那么就要到村委会去确认情况。首先要询问村委会有没有对承包地做备注登记,如果没有,那么就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备注登记。其次询问现在是都可以进行补登,如果能,那么手续、资料、地点都要问清楚;如果不能,就要问清楚下次统一补登的具体时间,是否可以在补登前事先告知。《确
    2023-08-05
    146人看过
  • 不确权的土地怎样处理?
    不确权的土地怎样处理,土地确权是颁发一个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证书,土地确权保护农民的权益,土地确权以后可以流转,土地确权以后被征地的,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登记证进行补偿,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是确权以后的土地,土地确权必须经过产权登记。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023-06-24
    436人看过
  • 为什么要土地确权,由谁来确权及如何确权
    为什么要土地确权?由谁来确权?对哪些土地确权?如何确权?我们来看一个时间表: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目前已进行了四个阶段:2009年至2010年以村组为单位,以8个村为试点,探索整村推进;2011年至2013年以乡镇为单位,在数百个县开展试点;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2014年以县为单位,首次在3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目前已进入到第四个阶段,新增9省份纳入到“整省推进”的试点中来。1、按部就班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各个省市都有时间表,毕竟,我国是泱泱大国,960万平方千米的面积,是需要花时间。况且,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因此土地确权的时间表和执行表也不一样。农业部说了:将用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为什么要土地确权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
    2023-05-05
    382人看过
  • 流转后的土地应该确权给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中,如果以转让和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其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给予受让方;以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其土地确权给原承包方。最后:土地流转确权证归谁?土地流转确权证归属问题,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其中、地块权属1、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2、互相调田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
    2023-06-02
    75人看过
  • 怎么加强土地确权监督来保护农民的土地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如何加强土地确权监督来保护农民的土地?下面来看看固阳县土地确权是如何做到的?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固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展开。此次确权涉及土地284万亩、农户6.2万,范围之广、人数之多,让确权过程中由不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操作、淡薄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引发纠纷的概率大幅增加。固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足关注农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履职,防止纠纷发生。在土地确权做前期准备工作时,检察人员便主动深入到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县土地确权的相关情况及讯息。同时深入乡村农户,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对确权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讲解。通过针对性的宣
    2023-05-04
    302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这块地应该属于谁
    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
    2023-05-04
    472人看过
  • 土地归属权的确认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直接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法人个人确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使用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不确认土地闲置部分,将使用权归还给农民集体单独使用。公司土地使用权归属如何写公司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写法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是归属于公司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2023-07-01
    33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集体土地上土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来处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24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4,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5,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土地使用权中女方土地地确权归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如果离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没有获得土地,原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依然属于女方。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一【理由】【离婚后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在《婚姻法》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
    • 土地确权完毕有没有土地归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7
      没确权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
    • 农民把土地出租给別人那土地确权归谁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4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农户有使用权,在使用时间可以承包给别人,土地确权不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原来的土地证上是谁的名就是谁的。
    •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权谁来确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6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