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搞"为代表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甚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04:18 360 人看过

妈!

哎!

土豆来了牛肉哪里去了?

它在盆里。

牛肉,土豆,米饭就是吉祥的一家。

这是在网络上非常流行的《吉祥三宝》新版之一,遭遇这样恶搞侵权的还有诸多影视作品。

涵盖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多项内容的文化产业领域是遭遇侵权的大家。传统侵权的坏骨头还未能啃下来,网络的发达和花样繁多的电子产品又为侵权提供了新载体。被侵权已经不再是名人的专利,不再是局限于歌曲未经许可被使用的方面,它的触角正通过互联网伸到更为广泛的人群和方面。

作家诉北京在线侵害著作权案、盗版下载影视作品案等文化产业侵权案件不断见诸报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难度增大。侵权犹如一把把杂草盘生在网络中,拔了又生。

的确,互联网的急速发展,改变了人们阅读、收听、收看及收集资讯的方式,形成了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同时,由传统领域为基础建立的版权体系却难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而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互联网企业也面临着如何走出版权纠纷的困惑。从传统领域嫁接到数字领域的文化产业遭遇了新难题。

专家指出,预防网络侵权行为很难,原因之一就是其隐蔽性强。侵权行为人可以任意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匿名服务器进行登陆来掩盖自己的身份,另外,由于IT技术的特性,网上信息容易被删改,网络系统所记载的侵权时间往往是不可靠的,侵权行为难以被确认,侵权犯罪证据难以搜集。

随着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的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便可获得作品并将其传播出去。

同时,网络侵权行为人之所以猖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拘束力不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仍存在着主观要件要求过严、保护对象不全面、定罪量刑情节单一、刑罚结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发言时指出,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也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条例,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网络环境下,如何把法律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妥善解决纠纷还是很难。比如说赔偿计算、管辖确定等问题,都是学术的焦点和司法实践工作的难点。

如何实现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和版权保护的和谐并存成为一个新的侵权命题。

建议根据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应该在法律条文中予以增加。如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同时,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一切作品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对象范围。

研究网络侵权的专家认为,文化产业遭遇网络侵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他说,要有效防治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必须从各个方面针对其动因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要健全完善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他建议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增大网络监控力度。

大学法学院教授则提出一个新观点,即要防止侵权,就要实现版权人、传播人、使用人之间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利益按合理比例分配。他说,如果能将这几方看成是作品价值实现的大系统,建立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才能实现多方共赢。当然,必要时是需要以制度和法规作为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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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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