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配。”可见,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然后清偿所欠税款,再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有盈余的,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如仍有盈余,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配利润,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解散时,其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第三,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伙企业解散的相关知识
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合伙企业解散的相关知识点。解散合伙企业,需要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然后对解散的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织,履行清算任务。合伙企业债务的行权期限有特别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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