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53 244 人看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是指城市街道两侧房屋所有权人对临街墙体进行改建,使其成为营业场所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国土、房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确需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动工改建。

第六条禁止将下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属旧城改造应予拆除的裙房;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临时建筑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

(五)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两侧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的房屋,确需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

(二)需拆墙宽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后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改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持申请书,到市规划局领取《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要求填写好《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并报区建管委审查。

区建管委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建申请,应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上盖章,并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市规划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二条经批准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扩大房屋原建筑面积;

(二)梯踏步不得占压现状道路、绿地。

第十三条改建竣工后的营业用房,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临街房屋改建的营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查验盖有验收合格印章的《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底楼改建为营业用房的,不得经营餐饮、娱乐、化工分装、机械加工等扰民或影响环境保护和安全的项目。

第十六条经批准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产税等有关税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可视情节责令改正,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自1990年5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房屋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委按照职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确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逾期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委按照职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可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临街房屋改建为生产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用房相关文章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要按照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为我市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魏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楼寓、房屋和院落用地。第三条许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魏都分局负责本辖区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属
    2023-06-10
    212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促进我市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特此通知。附件: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
    2023-06-10
    85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六月六日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第一条为统一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的;(
    2023-04-22
    214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第六条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
    2023-04-22
    175人看过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岳政发[200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三条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2023-06-07
    71人看过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七月七日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改善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单位合作建房的目的单位合作建房(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委托开发建设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的目的是为加快玉林城区住房建设,改变玉林城区住房供应不合理结构,有步骤地解决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二、单位合作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已于2009年2月10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管理,规范房屋装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等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简单装修,以保证基本居住功能。通过采购等方式取得的“清水房”,也应当依照本标准装修后方可提供租赁使用。二、装修标准(一)厨房地面(含厨房阳台地面)——300×300地砖面层顶棚—R
    2023-06-10
    151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办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将市安监办拟定的《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成都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一、组织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和相关副乡镇长及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依法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三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023-06-09
    127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房、拆房行为,确保农村住宅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新、改、扩、拆建房屋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村镇应将农村住宅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住宅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级政府,由规划或建设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住宅建设依法进行监管。二、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制度农村住宅建设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三、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施工审批和安全管理1、农村住宅建房户应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
    2023-06-10
    133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意见为加强对我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工程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程序管理市区(不含贾汪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重点办)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市政重点办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应当尽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拆迁许可、项目报建等前期手续。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实行责任制、限期制,必要时实行会办制。市各有关部门要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期办结相关手续,办理不力或不能按
    2023-06-10
    166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确保今年我市GDP增长10%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促进住房投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居民个人已经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主体。为此,要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契机,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抓好今年1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工建设,抓紧落实向国家申报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用地的有关工作,使经济适用住房成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点。要继续支持部分具备条件并有自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增加住房建设投入。进一步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住宅建设的投资力度,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通告[失效]
    为了进一步实施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确保第七届全运会部分项目在我市按期举办,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议规划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一九九二年起对顺城街及其延线实施拆迁扩建,整个扩建工程北起文武路,南至盐市口,全长一点六公里。二、拆迁封户的时间和范围,以市建委成城建规[1985]7号和市建委、市公安局成城建发[1985]191号文件为准。那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实行正式封户,封户的范围是体育场御河人防通道以北,上西顺城街以西,西玉龙街北面一百米以南,由盐市口、皮房租、上西顺城街、线香街、安全巷至文武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三、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封户前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四、凡在封户范围内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
    2023-06-10
    110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78号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六日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单位)专项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二、建设资金使用应遵照统一规划、资源共建、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三、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信息网
    2023-06-07
    339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
    2023-06-13
    7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和服务的房屋,通常是指商业大厦、商场、店铺、门面等商业性用房。 营业用房主要用于从事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活动,是商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房地产市场中,营业用房通常用于出租和出售,是商业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多>

    #营业用房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