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权是不是落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09:11:39 394 人看过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居住权的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

第二,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进而言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取得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落户相关文章
  •  住宅永久居住年限是几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当一个人拥有永久居住权时,在去世后他们的居住权将结束。但是,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时,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并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将消灭。因此,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当一个人拥有永久居住权时,这意味着他们在去世后,他们的居住权将结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住 房 】 永 久 居 住 权 及 消 灭 问 题尊敬的法官,您好!关于我爷爷想要将房屋过户给他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根据我们家族的份额,我们持有房屋的相应权利,因此我们无法接受爷爷的过户请求。在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我们曾
    2023-10-08
    162人看过
  • 是否有永久居住权是房屋的一项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遗产房屋继承人都有居住权吗1、继承人当然是有居住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对于一个继承人而言,他是有继承遗产的份额的,换句话说,他就是遗产房的共有权人,所以说和其他继承人共同拥有这个遗产房子的所有权,那么我们说的房屋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有居住和使用这个房屋的权力啦,除此之外,作为继承人,他们还有对于这个房屋的处分权。但是,因为遗产房是共有的,
    2023-07-12
    173人看过
  • 丹麦永久居住权问题
    1,连续正式工作7年以上(2002年以前是连续三年即可)。注意7年期间合同必须连续,中间一个月都不能间断(withotinterrption),而且要有继续在丹麦工作的合同在身,则可以申请并比较顺利拿到永久居住权(丹麦绿卡)。另外注意,丹麦的博士生以及博士后都是属於工作签证,所以理论上3+4年无间断在相同机构或相同领域工作也可以。可以与德国以及英国做对比,目前德国是连续工作5年以上,但实际上不少中国人待了5至6年依然拿不到绿卡,就是因为合同中有1到2个月的断档(一般是人事机构或德国老板有意所为)。英国是连续4年,中间无间断。2,连续在读大学以上7年(仍然是中间无间断,哪怕是一个月)。估计有一些同学对这种途径感兴趣,那么请务必先咨询丹麦的正规移民律师或者移民局。众所周知,丹麦国立大学都是本硕5年,读博士还是工作签。所以这个条件显得格外苛刻。如果中间换过学校(比如读两个本科或两个硕士),且不说
    2023-06-08
    387人看过
  • 能公正永久居住权么
    一、能公正永久居住权么永久居住权可以进行公证。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公证应该符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
    2023-06-19
    468人看过
  • 永久居住权如何获取?
    房屋永久居住权可以去,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增加居住权手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永久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由所有权决定的,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永久居住权如何取消我国民法典中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2023-07-14
    346人看过
  • 永久居住权转让手续
    一、永久居住权转让手续民法典规定,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居住权解除的条件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
    2023-05-06
    190人看过
换一批
#户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落户
    词条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更多>

    #落户
    相关咨询
    • 二套房住房停用是多久?是否是永久居住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6
      住房永久居住权时指的是居住权人死亡时结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离婚后居住证是不是永久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06
      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能继承吗是永久的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18
      居住权不能继承,居住权不是永久的。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 离婚时居住权是否可以永久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5
      取得日本永久居住权的条件: 1.工作后留日。不一定先在日本留学。如果有日本高校或公司愿意聘请担任一定职务,即可办理“教授”或“国际知识人文业务”或“企业内转勤”签证。同样的,当在日本工作达5年后,可以申办日本永久居留资格。 2、日本人配偶。如果娶日本人为妻或嫁给日本人,办理结婚法律手续之后,即可申请“日本人配偶”签证。 3、高级人才申请永住,对其在日本连续居住年限的限制放宽到3年。现行的制度是,高
    • 入户后后永久居住权能代款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可否拥有永久居住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离婚时对该房屋分割,那丈夫依然是房屋共有权,拥有所有权和它项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