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一名90后女孩工作3年,背负着9000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来,她是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为公司股东,并签署了担保文件,成了“替罪羊”。一个女孩是否因为“注册股东”的身份而要承担9000万元的债务?注册股东通常被推定为合法股东。股东包括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股东名册中的身份认定,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有股东的法定形式要求,但其出资实际为他人所有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又称名义股东和出资股东。
注册股东的出现有很多原因,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实际投资者不方便出现。此时,往往是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公司的待遇,如规避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避免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种是实际投资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例如,为了逃避相应的投资责任,名义股东受到欺骗和强迫。新闻中提到的那个女孩就是后者。她被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事实上,她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她只有正式的要求,即名义上的股东。
中国法律并未明确否认注册股东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为有限责任。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情合作性,这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尤为重要。
注册股东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出资人不一致。从理论上讲,股东不仅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且是出资的实体主体。但是,就注册股东而言,他们不是同一主体。注册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是出资的实体主体,这就导致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二是责任有限。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负责人以部分或者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限制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无论名义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承担公司责任时都只是有限责任。第三,权利和义务是不确定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财产性收入,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名义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并不实际出资,是否应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尚不确定。虽然新闻中的女孩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但由于其形式上的要求,她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从实际出资的角度看,内部纠纷的定性对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内部关系纠纷。此时,确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是,根据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探索意愿的真实表达,并根据实质要件予以认定,尊重意志的表达和意志的表达这是真的。
当注册股东与实际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根据是否事先达成协议以及协议如何达成而区别对待。第一,当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约定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谁履行股东的职责,那么他们就是公司的股东。第二,如果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但约定不明确,或者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一般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来确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方一般被认定为股东。可见,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实际出资为基础,并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新闻中的女孩和实际投资者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在实践中,女孩不参与公司管理,也不主张股东的权利。其他员工也了解真实情况。当女童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女童不应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确认外部纠纷的资格,我们可以看到正式的要求。对于名义股东或实际投资者与公司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视为对外关系纠纷。公司债权人即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确认登记股东的股东资格时,注重形式要求,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不应当也不能要求其确认具有形式要件的股东与实际投资者是否一致。因此,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时,应当首先由名义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后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请求赔偿。但是,公司债权人在交易前知道注册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情况的,应当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无论是注册股东背后的实际出资人,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对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股东对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约定,约定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注册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新闻中的女孩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时,应当对公司未实际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它只对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新闻中提到,这个90后女孩背负着9000万元的债务,因为她后来被骗,并以自然人的身份为9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这与她作为名义股东的身份无关。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有一系列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报表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注册股东可以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投资者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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