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致死的认定难题与解决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5:45:03 205 人看过

过度医疗致死的认定标准是:

1、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总体上是好是坏;

2、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是什么,治疗是否有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是否能延长患者的寿命,是否能承受患者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患者的心理,是否能体现患者在治疗中的权利。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0怎么界定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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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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