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问题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02:16 449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显著的特点。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态度、原告人是否指明被告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

首先,是司法机关的主动关心。对待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但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同,因为它所解决的损害赔偿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刑事诉讼的任务不仅要打击犯罪,而且还要保护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主动关心和维护被害人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起诉讼时,如果不知道被告人情况的可以不指明被告人;普通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人提起诉讼时必须指明被告人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就不受理。这是普通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条件做到的。但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许多情况下不具备这种条件,无法指定被告人。例如,某甲路遇抢劫,被打成重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甲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甲很可能无法指出被告人。然而,这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刑事被告人存在特殊的关系,或者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或者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找出刑事被告人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就迎刃而解了。查明刑事被告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它们通过侦察、调查的方法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无法指出被告人时不指明被告人,既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又不致影响诉讼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虽然当时可以提出一些数额,但也可以允许到实体上解决案件时提出。普通民事诉讼,在起诉时应该提出具体的诉讼标的,并按照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时即提出,只是当时明显的受损情况的赔偿,但要较准确地确定要求赔偿的数额,是较困难的。因而这种诉讼也不需要按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所以,允许原告人在实体上处理赔偿时,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更符合情理,是有益无害的。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期间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上限和下线时间,所以不仅在法学界理解不一,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掌握。刑事诉讼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也包括在内,这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限规定得太宽,势必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它与具体诉讼程序的任务产生矛盾,比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评议和宣判程序等,都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这些程序法律都赋予它特定的内容和任务,而不允许被害人方面进行与该程序内容无关的活动,即使是在如法庭调查这样的过程中,虽然被害人可以发言,但他的发言一是要回答审判人员、公诉入和辩护人的询问,必须答其所问,而不能答非所问;二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在这个程序中,如果被害人要申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发言,就与程序的任务相违背。如果审判长不允许被害人在此时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陈述,绝对不是违反诉讼程序。可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程序上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二,它带来了诉讼麻烦,导致诉讼的曲折和反复。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也是要进行审查,对于损害事实以及证明这种事实的证据材料,也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确认。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其所依附的刑事诉讼的审级管辖相一致。如果被害人在第二审审判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就不得不将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上述情况有力地说明,如果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不适当,就会破坏这个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必须进行修改,使之既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又能充分发挥这个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方面经司法机关启发,仍然没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刑事案件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视为被害人方面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过了法定期间,法律不再给于保护。这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方面的权利;在法定期间提起又是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按照立法精神,可以用口头提出,也可以用书面提出。如果是口头提出的,司法机关应该详细记入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诉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能提起反诉这一问题,有的人认为不允许被告人提起反诉,因为一旦允许被告人反诉,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解决的是民事问题,程序上也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此外,这样也可使我国两个诉讼法协调起来。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原告人有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被告人也应有通过反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权利。如果不允许被告人反诉,就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虽然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作为一个公民,其合法的民事权益还是应该得到保护的,没有理由予以侵犯。所以被告人如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反诉。至于提出的反诉能否成立,人民法院可进行审查,予以确定。当然反诉也是有条件的:要求本诉的存在,其内容必须与本诉有直接关系;反诉的主体必须是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反诉的期间应在对本诉做出裁判的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本诉撤诉,反诉自然失效。

作者:崔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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