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罗菜娜
内容摘要: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在国外风靡后传入我国,意义巨大,但目前国内的制度环境却严重阻碍了其功能地发挥,其中现行的公司法就构成了其推行实施的巨大障碍。本文将首先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情况,然后着重分析该制度中所碰到的的两个重要的公司法问题,一个是公司资本制,本文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来解决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二个是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从解决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及其对象的问题来分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及特点。
关键字:股票期权、公司资本制、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票期权制度概述
目前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紧密,进行股票期权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探讨,首先应该来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经济学背景。
(一)概念及特征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一个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1]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这里行权指的是享有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即“行使股票期权”的简称;行权价格即指事先约定的购买股票的价格。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因为管理者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管理者的收益取决于期权行权日公司股票市价与行权价格的差价,因此,期权持有人为了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就必须努力经营,创造良好业绩使得公司股价持续上扬。股票期权原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衍生工具,后来将此概念引入现代激励理论,是将股票期权概念借用到公司治理中形成的一种制度。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股票期权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l)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它是公司所有者赋予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权,在期权有效期内,期权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决定是否购买股票,公司不得强行干预,权利人有自主选择的自由;(2)股票期权是一种对未来期待的权利,经营者在行权日之前没有任何实际收益,只有当他行权后能获得相应的支配股票的权益,因此其价值只有经企业经营者若干年的努力,企业得到了发展,股票市价上涨,期权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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