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5:23 118 人看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投保单(一)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牌子牌照号码用途吨位或座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合计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固定保险费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地址: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单位签章及帐号年月日保险费总数:人民币(大写)自年月日时起保险期限个月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2023-04-23
    390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即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夫妇两结婚时候丈夫帮妻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年后即使离婚,该人寿保险任然有效,利益实效只强调买保险的那刻存在。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有三个: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三、人身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分类人身保险中
    2023-06-21
    427人看过
  • 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什么?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所谓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在放弃可以主张的权利时,不能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险单生效一段时间(通常为两年)后,即成为不争的凭证。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单的效力。保险人的抗辩期一般为两年,保险人只能在两年内以投保人虚报、遗漏、隐瞒等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本条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限制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2)年龄误报条款年龄误报条款通常规定被保险人误报被保险人?如何应对年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是年龄对保费和保险金额的影响。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低于或者高于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应当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调整的原因是年
    2023-05-07
    228人看过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事部反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人员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不包括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二、时间标准:(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三)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5人。(四)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时间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一)长期(一年以上)
    2023-04-22
    454人看过
  • 终身保险和生存保险
    一、终身保险有什么作用终身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死亡保险,亦即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提供了较定期死亡保险为圆满的死亡保险保障。终身保险的用途较适用于:家庭生计责任重的被保险人:处于建设期刚成家就业的被保险人;处于成熟期养育子女、教育子女的被保险人。拟将保险金遗留给家人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将保险金遗留给未亡的配偶、子女。拟将保险金来缴交遗产税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考虑到可能会留下太多遗产税以及遗产变现不易的情况时,可以购买终身保险,以未来的保险金给付作为缴交遗产税的准备。拟将保险金当作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目的的保险人:终身保险也具有储蓄的成分在内,若被保险人对家庭的责任负担完成后,被保险人可以将终身保险解约,领回保单内所累积的储蓄金额,作为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目的用途。二、什么叫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
    2023-05-05
    137人看过
  • 首个中国公民出境医疗保险现身
    搜狐旅游近日,“中国人保财险环球医疗保险服务系统”正式启动。作为首个中国公民出境医疗保险示范工程,该服务系统已经覆盖了全球184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作为中国人保财险全球救援合作伙伴,环球医生计划用3-5年时间,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建设专为华人服务的现代化诊所网络。对此,专家表示出境旅游、公商务出境、海外留学、境外务工人员等四大类人群将从中受益。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出境人数屡创新高,但是中国出境公民在境外遭遇的意外事故,也同样呈高速增长态势。现实中,为中国出境公民提供真正全面医疗保障和救援服务的却少之又少。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的这项全球医疗保险服务系统填补了这一空白。来自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最新报告就显示:随着十一临近,今年黄金周国内旅游人数将超过2亿人次,同比增长13%;旅游收入超过1000亿元,同比增长25%。业内权威人士也预计,本次黄金周期间出境旅游人数约为
    2023-04-23
    252人看过
  • 关于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
    什么是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TermLifeInsrance)是一种暂时性的人寿保险。它只提供特定期限内、特定额度的死亡理赔金之保障。在一定额度的死亡理赔金之保单中,定期寿险是保费最低廉的一种。就所花费的保费而言,投保定期寿险可以获得最高的保险理赔。定期寿险亦常被指为是一种纯保险,因为并无投资或储蓄的功能在内。定期人寿保险一般分为10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每次保单到期,定期寿险的保费必提升。每次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又老了一点,死亡的几率变大,随之保费也就提高。10年期的保单,每10年调升一次。付定期寿险的保费,就好比我们租房子付房租一样,时间过去,所付的保费就消耗掉了。有些保险合约明确保证保费可续保的,保证保费并非指保费不会调升,而是指在保单期限内根据契约既定年龄之保费续保是保证的。一个十年期保证可续约定期保单保证投保人在每10年期满时有权保同样期限的定期保险,而无需提供健康情况良
    2023-04-23
    177人看过
  • 董化俊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兴山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原告董*俊,男,教师。原告黄*梅,女,农民。被告中国**保险公司兴山县支公司。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黄*梅、董*俊系母子关系,原告黄*梅于1987年申请并获批准在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四组修建住宅房屋一栋,并由兴山县人民政府换发了兴山集建(93)字第1303040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10月5日原告董*俊将该房屋作为保险标的在被告处予以投保,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No0002007的农村房屋长期保险单。原告董*俊于同日缴纳保险储金500元,约定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1993年10月6日至1998年10月5日止。被告在保险单批注一栏注明:“到期还本,不退保继续有效”。保险背面印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赔偿处理”条款。1994年6月8日原告董*俊所投保的房屋因地势下陷,四周多处裂口,被告给予赔偿施救费用2000元。1994年7月13日被告制作中国**保险公司批单一
    2023-05-05
    290人看过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我公司系统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加强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本规定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级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系统的实际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外国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可能被取消终身寿险资格的情况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该外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一段时间直至其终身的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一段时间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保险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赔的最重要依据。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和研究保险条款,特别是限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或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否则,保险的预期目的可能无法实现。投保人没有注意保险条款的变化,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续保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投保人往往对此不重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3。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
    2023-05-31
    53人看过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名称」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下称常州人保)诉称:1999年7月,被告接受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常州外贸)委托,将一批货物运往国外,并出具了清洁提单。该批货物由原告承保海运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受到污染。原告依据保险单向收货人赔付了货物损失和检验费,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求偿,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9453.68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辩称:本案承运人为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涉案货物已于1999年9月10日交给收货人,但到11月15日才进行检验,时间长达两个多月,被告不承认该检验报告的结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
    2023-04-24
    349人看过
  •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有: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006年12月9日,谌某驾驶赣E32730家庭自用普通客车,因车辆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翻出路外,车上乘客杨某等八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将谌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503000元。保险概况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7座;保险期间: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判决摘要法院认定:被告谌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
    2023-08-18
    369人看过
  •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三、被保
    2023-04-23
    266人看过
  • 唐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
    当事人:法官: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大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大江、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月4日,唐某某向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保险,双方于2009年1月7日签订编号为P020
    2023-06-07
    32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咨询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
      万能保险是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费用方面也不会太高。由于提供的资料比较少,你家人的保险可以按照:意外》医疗》疾病》养老的顺序进行保险规划。欢迎来信咨询。
    • 中国人民保险耕牛保险投保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兹将下列耕牛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耕牛保险耕牛种类畜龄畜性毛色特征保险金额保险费帐面或市价金额投保成数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备注:投保人:地址:电话:投保日期: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 中国人寿保险团险理赔条款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6
      明朝时,长安商人贾子龙结交高士真生。贾子龙热心公益,乐善好施,常入不敷出,于是想尽办法筹钱谋利,又常因资金不足向真生借钱。真生劝他量入为出,知足常乐。
    • 咨询XX富人A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是泰康人寿的一款主打产品,返还快,领取久到终身,收益多,固定收益已经远远超过本金,该险种在泰康系统曾产生了年交1000万的客户,用来保全资产,一个亿万富翁都选择泰康,购买财富人生,给客户一辈子的呵护与关怀,详情可以联系我。
    • 中国人民保险车险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1
      车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 一次出险理赔金额未超保费:第二年保费不打折 一次出险理赔金额超保费:第二年保费不打折 一次出险发生死亡事件:第二年保费上浮30% 两次出险理赔金额未超保费:第二年保费不打折 两次出险理赔金额超保费:第二年保费上浮10% 两次出险发生死亡事件:第二年保费上浮30% 三次出险理赔金额未超保费:第二年保费上浮10% 三次出险理赔金额超保费:上浮30% 四次上浮30% 如果参保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