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个体户石某向一家保险公司经理于**交纳了巨额保费,却换来一堆假保单。近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有关专家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实行的保险代理制度给保险业带来潜在的信用危机,需要进行完善和改革。
◆330万元换来一堆废纸
石某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十几岁开始做生意。经过多年商海的摸爬滚打,有了300多万元的积蓄。
2003年,石某认识了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兴隆镇营销部经理于**。
于**找到石某,说公司新推出一种保险险种———XX两全保险,非常适合投资。于**称该保险产品是分红类保险,每年都会得到高于银行利息的高额分红,比现在经营商店的利润高很多,要用款随时可以提出来。当活到60岁、70岁、80岁时,保险公司会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生日祝寿金。在于**的多次劝说下,石某同意购买。
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于**先后6次以某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名义同石某订立保险合同,累计收取石某保险费330余万元,给石某出具了5份盖有某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公章的保险单和交费收据。另一份保单,于**给了他一张手写的收据。石某的6份保单,投保份数达1683份,每份保险金额为1万元。
2004年8月,石某到与自家商店一道之隔的复印社复印证件,复印社老板告诉他保单是在复印社做的。保单应该由保险公司专门制作,怎么会在复印社做呢?石某产生了怀疑。
石某来到某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查询,保险公司核对后发现,于**给石某提供的保单是假的。
警方几经周折,将已调往外地工作的于**抓获。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归案之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接到了来自大庆、哈尔滨等地6个受害人的报案。
2004年10月,公安机关将于**逮捕。于**供认,他在任某人寿巴彦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自己保险公司经理的身份,通过伪造假保单、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保费,总额380多万元。
2005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巨额损失谁来埋单
于**虽然被处以刑罚,但其骗来的钱或被挥霍,或拒绝交代去处,石某的巨额损失并没有挽回。石某认为,作为于**的主管单位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能及时防止和发现于**的欺骗行为,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他找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双方协商未果。2005年11月30日,石某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于**在诈骗活动中是伪造现金收讫章、公章及保单,利用虚假合同进行的诈骗,而且诈骗的地点也不是于**所在的营销部,而是在石某的商店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某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石某的代理人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石某有理由认为于**作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营销部的经理有权代理某人寿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作为某人寿的代理人,于**收取的保费就应该视为公司收取。于**在到某人寿公司巴彦营销部工作之前,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中称,曾于1997年4月至2001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当过业务员。但石某调查取证后查明,于**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并没有在某保险公司工作过。依据有关规定,担任营销部经理之职的人必须在保险部门工作满3年。正是某人寿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审核于**的身份,让其坐上了经理的位置,并最终酿成了这种后果,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某人寿保险公司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保险代理制度何去何从
此案结果还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此案引发的关于保险代理制度的讨论已引起关注。
据辽宁省保监局郭X介绍,在目前的投诉中,因为保险代理人造成的投诉占了很大部分,目前保险代理人存在素质不均的问题,这种营销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与市场磨合。
业内人士称,在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代理关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劳务关系。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公司,但在法律上还拥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权利。实际上,很多时候代理人是代替保险公司拉保险,主要赚取业务成功后的佣金手续费,既不算正式员工,在社会福利方面也缺乏保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嫦云说,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非正式员工待遇往往带来一些恶果。公司对营销人员过度偏重业绩,缺乏管理和培训,让这个行业的基本素质开始走低,甚至屡屡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常常导致保险代理人多家兼职、孤儿保单、夸大承诺。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劳动纠纷也时常发生。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会动摇保险代理制度。因为目前人寿保险业的大部分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完成的,并且直接或间接收取保险消费者交纳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所聘用的代理人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责任的话,消费者将血本无归,人们也就不敢通过保险代理人来购买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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