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合同,该怎样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09:43:34 145 人看过

行政相对人如果说发觉行政机关可能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合同,口说无凭,需要通过判断和掌握相关证据来证明。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不完全履行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因素:

1、行政合同须合法、有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之一在于:民事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结何种合同,当事人均享有自由选择权。然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选择行政合同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并非享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

2、须行政合同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行政合同债务人如无履行能力,则为履行不能的问题。无论是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只要发生履行不能,则无不完全履行之适用。应按照履行不能以决其法律后果。关于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应按履行不能之标准为判断基准,即只要不是履行不能就应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从否定的一面来判断行政合同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行政合同中,所谓履行不能,只以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为标准进行判断。

另外,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完全履行包括两种情形:

(1)因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而使履行不完全;

(2)行政主体履行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合法性角度看,并无瑕疵,但从行政合同角度看,该等履行未合“债之本旨”从而构成不完全履行。

所以,当行政相对人确定行政机关确实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合同时,建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一、民法典不履行行政合同是否为民事责任

政府不履行行政合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纠纷,所以政府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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