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建项目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8:45:33 37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a)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一一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一一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一一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一一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一一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一一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b)下列地名不得重名:一一本市的区、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名称;一一外环线以内的地名;一一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一一同一乡镇内的地名。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一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一一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一一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一一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d)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e)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f)已取得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数量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12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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