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农村拆迁补偿受益对象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有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满一年,无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可以确定为被拆迁人要拆除的房子。在产权交换过程中,要考虑人口因素,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和个人情况,确定补偿面积。其余的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需按拆迁面积进行补偿即可。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交易和农民自建。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宅基地所有权的房屋补偿价格和位置补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1)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价格=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同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套住宅的,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等级计算合并补偿。(2)宅基地权属位置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宅基地核定补偿面积。2实行产权交易。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在人均(25-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确定;在人均(25-60)平方米之间的,按人均(25-60)平方米确定按核定建筑面积;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60平方米确定。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按2人确定;法定育龄已婚夫妇未生育的,按3人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多处住宅的,应当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实行农民自建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1)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宅基地,可安排宅基地供被拆迁人自建房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屋。由业主自建的,业主应当按照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所在地向业主进行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建设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竣工的安置房进行分配被拆除的房屋。
(2)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农用地的,可以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安置房的,拆迁人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用地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价格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搬迁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临时安置;(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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