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受理后,应审查:
(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包括出卖房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等)。
(二)出卖的房屋是否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购买。
(三)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果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购买私有房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
(六)如果出卖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应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待取得合法继承权后,方能出卖房屋。
(七)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
(八)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搬迁、征收的范围。
(九)房价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买卖价格的规定以及是否经房产管理部门核价。
公证员经过详细认真的审查和调查研究后,认为一切情况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即可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流程如下: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三)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四)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五)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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