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16:59 141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四)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五)贵重物品的保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六)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以上就是关于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的简单介绍,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为交付的入库场的货物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库交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取、支付仓储保管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等;

保管方的权利为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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