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511:41:3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1号
原告渡边淳一。
委托代理人陈申,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新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振科,该单位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原告渡边淳一与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确认本案原、被告签订了《翻译出版许可承诺合同》,但被告对于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向原告表示歉意。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友情,在本院主持下,自愿就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有关《香囊》、《春怨》、《恋寝》、《泪壶》四书引发的争议[本院案号分别为:(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第211号、第212号、第213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渡边淳一人民币100000万元,并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
二、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出版、发行《香囊》、《春怨》、《恋寝》、《泪壶》等四本书,并销毁相应库存书籍;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2006年7月10日签订的《翻译出版许可承诺合同》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以及本调解书所涉及的四件案件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沈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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