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8 04:20:07 87 人看过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

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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