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效力与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2:14 418 人看过

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一)撤销程序的当事人1.撤销程序的申请人,是指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裁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最关心的是裁决结果,因此只有当事人知道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此,法律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并启动撤销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此处的双方当事人应包括原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仲裁双方的司法救济权利。原则上,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是仲裁协议、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的双方,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辩称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没有争议,且未参加仲裁程序,对方无权申请撤销裁决。普遍观点还认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但这显然不是绝对的,而且有例外情况

首先,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裁决的约束;当事人为法人、不存在或者并入其他组织的,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受裁定的约束。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也可能不是仲裁程序的当事方,但如果他们与仲裁案件及其裁决有利害关系,他们有权作为继承人或继承人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方不能以其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其不是仲裁程序的一方为由对其撤销申请进行辩护。其次,如果其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一方,其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消奖励,而不是成立公司。这种程序上的灵活性是必要的。由于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相对较弱,大多数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侵犯少数股东的权益是很常见的。根据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现代公司法中的小股东平等原则,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少数股东可作为正式申请人援引仲裁协议,对第三方提起仲裁,并可申请撤销错误的仲裁裁决,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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