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就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立法意见
建议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法院
作者:记者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常委会办公厅去年底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09年2月1日上午共收到有关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56194件。有的意见提出,建议法律草案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有的意见提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工伤,直接判决工伤申请人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他们提出,“这是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因为,这会导致工伤认定经过社保局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再认定、再复议、再诉讼,循环往复,即使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当事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延误了工伤治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这显然与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精神相背离。”为此,他们建议法律草案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除继续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已经整理出来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降低缴费负担、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待遇公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等问题外,人们对这部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还有:期待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加大财政投入明确政府责任、农民工应享有同样的社保权利、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的门槛、不必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应当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
处理无法确定的工伤认定的建议
446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权不宜赋予债权人会议
315人看过
-
法院终审认定不属工伤
411人看过
-
___人民法院裁定书(下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288人看过
-
劳动仲裁工伤法院不予认定
299人看过
-
男子砍伤妻儿后自杀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
435人看过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
工伤认定权终止申请期限未确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04可以中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
-
法院把工伤认定怎么判呢?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4一、工伤待遇由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逐渐转变为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不高。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
-
不予确认的法院调解书是如何的?具体的建议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0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不予确认的法院调解书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
-
工伤认定的最终认定权不在市一级工伤机构的情况下该认定工伤行政机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8工伤认定的最终认定权不在市一级工伤保险机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由司法机关或者法院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
离婚确认股权法院怎么认定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08离婚确认股权管辖法院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六条,因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