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09:52:32 95 人看过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形式。

(一)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返还不当得利。打击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一、什么叫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二)损害结果,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

(三)因果关系,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意义;

(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而又特殊的民事权利,其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被侵权人很难举出侵权人侵权证据,以确定侵权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甄别难度较大。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影响保护知识产权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很多知识产权案例中,可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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