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4 12:20:06 436 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来实现。非过失性辞退和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被详细规定。经济性裁员则适用于企业面临严重困难或转产等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来实现。

二、非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非过失性辞退规定

非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终止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非过失性辞退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包括劳动者过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非过失性辞退中,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过失性辞退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些规定为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其权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不当解除或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进行非过失性辞退,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免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实现。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非过失性辞退和过失性辞退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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