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的公司日前被另一家公司兼并,成立的新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我原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现新公司提出与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原来合同是三年期的,而新公司只同我们签订两年期合同。本人觉得公司的经营有了重大调整且私营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大,所以不再接受公司的聘用,但这又是公司的重大变更造成的,所以本人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这种要求是否合法,希望给予指点。
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企业的兼并分立是非常常见的现象,但这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情形呢?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员工与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究竟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呢?这些问题的确需要弄明白。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尽管企业本身的改制行为确属一种重大变更,但依据法律这样的变更若不影响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其将被排除在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情形之外。再者,企业今后的经营风险只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它的实质是一种推断,同样也不能成为法定的重大变更情形。因而,改制以后的企业依法负有继承员工劳动关系的义务,员工也同样担负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改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在您的案例中,新公司要求与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一种提请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对于新合同的某些条款,您和公司有不同的意见,应该先予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则可予变更,若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也可协商解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您与新公司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您的劳动关系将继续维系,新公司无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安排员工调岗不同意怎么处理
公司安排员工调岗不同意,劳动者可以不调岗,继续在本岗位干工作,如果强行开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
1、继续在本单位原岗位继续工作;
2、劳动者可以辞退工作,单位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劳动者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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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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