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分解型
所谓“分解型”,是指权利人首先分解出网络游戏中包含的各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作品,例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然后与被控侵权网络游戏中的对应内容进行比对,主张各类作品著作权权利均遭受侵害。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
分解工作包括两方面:(一)分解作品内容。权利人分别分解出自身网络游戏中可能遭受侵权的作品内容,以及被控侵权网络游戏中对应的内容。这是一项必不可少、非常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二)分解著作权权利。权利人首先需要分解出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既可能是自己原始获得的,也可能是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继受获得的。如果是后者,权利人就需要明确自身在什么权能范围、地域范围、使用范围、时间范围内享有著作权权利,然后通过比对权利人作品内容与涉嫌侵权内容,分解出各作品被侵害的具体著作权权利。
类型二:复合型
所谓“复合型”,是指权利人并不将网络游戏内容分解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予以分类主张,而是主张由文字、音乐、图案、游戏规则等要素组成的网络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作出二审判决的《奇迹MU》与《奇迹神话》网络游戏著作权复合型保护路径看似干脆利落,但在对比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复杂程度远甚于分解型。首先,分解型保护路径比对的是静态型作品,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而复合型保护路径是将其作为连续性画面,属于动态性画面对比。其次,分解型是单一作品的逐一对比,即文字作品与文字作品对比、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对比,而复合型是将文字、声音、图案、游戏规则等各种元素组合进行综合对比,且包含了法官的两次主观判断——第一次是在单一元素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第二次是各元素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对比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第三,分解型对比的对象仅包括视觉、听觉可直接感知的作品,例如文字、图案、声音,不包括游戏玩法规则;复合型对比的对象不仅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视觉、听觉可直接感知的作品,而且包括游戏玩法规则等玩家主观抽象感知类元素。
类型三:抽骨型
所谓“抽骨型”,是指权利人不再主张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有听觉、视觉具体表达的作品,而是归纳出游戏的具体的、细化的游戏玩法规则,主张被控侵权游戏的玩法规则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对权利人网络游戏的改编权的侵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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