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一、刑法主刑种类都包括哪些
刑法主刑种类如下:
1、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5、死刑,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犯人生命。
主刑的适用期限规定有: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一般共同犯罪可不可以判缓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应当满足的条件有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三、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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