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是大学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另一篇是不同大学的一位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两位作者互不认识,但两篇论文竟惊人相似。这到底是为什么?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官司。福建农林大学本科毕业生陈某状告厦门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助教林某剽窃他的毕业论文。
原告陈某2007年7月毕业,现就职于泉州一家企业。据他介绍,2008年6月,他准备到新单位上班,单位要求看他的毕业论文,他上网搜索时,居然发现一篇论文和自己的论文极为相似,但署的却是别人的名字。
陈某说,自己的毕业论文完成于2007年5月,题目是《视觉艺术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指导老师是福建农林大学教师戴某。而在网络上搜索到的论文发表在《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题目是《我国视觉艺术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是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助教林某。
记者注意到,两篇论文的内容摘要一模一样,关键词只字不差,这两部分的英文翻译也颇为雷同。而且两篇论文的文章结构、各段落的标题、引用的著作、论述内容及提出的对策都十分相似。从文字上看,80%以上是相同的。只是林的论文篇幅短一些,所引用的一些数据新一点。
陈某说,他并不认识林某。发现论文被抄袭后,他通过集美大学找到了林某的联系方式,然后发手机短信告知:“如不做说明将发律师函。”
不久,陈接到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戴某打来的电话。陈某说,当时戴老师解释说,林某是福建农林大学的硕士毕业生,由于其所在单位要求发表论文,便向他求助,于是他将几篇2007级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发给林,供他挑选。其中就有陈某的这篇毕业论文。
几天后,戴某和林某以及林的父亲来到泉州陈某的家中。“当着我家人的面,戴老师说曾受过林父的帮助,大概是林父曾帮戴老师的女友安排工作。”陈某说,当时考虑到林某是福建农林大学的校友,戴老师又出面说情,因此他同意协商。但是,后来双方协商未果。
戴某则否认自己把论文给了林某。他向记者表示,当时身为研究生的林某曾参与指导陈某的毕业论文。“因为后来陈某到企业工作,论文也就没什么用了,林某说要拿去修改一下发表。”戴说,“我们就抱着这种观念,认为本科生的论文是老师的成果……我以为林某会署我和学生陈某的名字,没想到他没有署。这肯定是林某的不对。”戴承认,事发后,林找他帮忙协调,他和林一起去过陈家。
至于最终为何协商不成,双方的说法不同。戴某以及林某的代理律师称,是陈某提出要求解决工作问题,林某认为难以做到。而陈某则声称,主要原因是林某不答应在报刊上刊登更正声明。
法院开庭当天,被告林某没有到庭。在法庭上,林某的代理律师称,林某的论文与陈某的论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林某参与指导了陈某的论文写作,并在陈某的论文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两者“不可分割”。陈某的论文只是习作,尚未达到发表水平,林某进行修改后方可发表,两者有所区别。该代理律师表示,林某发表论文没有署上陈某及其指导老师戴某的名字,确有过错,应向陈某赔礼道歉,但是不能认定为剽窃或者抄袭,而应该认定为侵犯署名权的著作权纠纷。同时,该律师称,事发后林某已经要求期刊撤稿,消除影响,并向陈某赔礼道歉。由于林某未从这篇论文中受益,陈某也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害,遂要求法院驳回陈某关于“要求林某公告更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称自己并不认识林某,否认林某参与指导自己的论文。陈某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戴某出庭作证说,陈某的论文选题是他提出来的,而林某当时是该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与该选题比较对口,林某提出不少建议,并在论文框架、参考书目以及错别字的修改上起了不少指导作用。“本来指导学生论文是我的职责,但因为研究生有教学实践任务,所以让他参与指导。”戴某解释说,论文是由他发给林某修改的,当面指导陈某的仍是他本人,因此,“陈某不认识林某很正常”。
在戴某作证之后,陈某当场指出他的指导老师撒谎,称戴某和林某存在私人关系,其证言真实性不可信。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陈某表示可以调解,但前提是林某必须公告更正。而被告方则表示无法接受公告更正的要求。
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沈华铃陈强)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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