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依据上述三条规定,由于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在法院裁定和解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利,所以,法院裁定和解后可能产生的不利于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的后果是:在担保权利人已行使完毕权利而和解协议最终没有通过或者通过但没有执行并宣告破产的情形下,职工债权有可能因实际无担保财产而无法优先受偿。有鉴于此,法院裁定和解时,可能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如果法院裁定和解可能造成对职工债权受偿的不利后果,法院是否还应当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的,由于法院是否裁定和解不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以及法院是否裁定和解均不可能构成对职工债权受偿的不利后果,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在此种情形下裁定和解可以不考虑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法院裁定和解的,担保权利可以行使;法院裁定不受理和解的,担保权利也可以行使。
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由于法院是否裁定和解,直接影响到担保权利的行使,并可能影响到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在此种情形下裁定和解应当考虑到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如果法院认为裁定和解可能造成对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不利影响,法院就应当裁定不受理和解。因为,此种情形下法院裁定和解的,担保权利可以行使;法院裁定不受理和解的,担保权利不可以行使。
可作以下假定:债务人财产有100万元(现金20万元、房屋80万元),债务人债务有200万元,其中欠债权人甲80万元(债务人以其房屋抵押),欠债权人乙50万元,欠职工工资70万元。债权人乙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权人甲为了在职工债权受偿之前对抵押房屋行使权利,以债务人名义申请和解(债权人甲是债务人的大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考虑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法院裁定不受理和解的,职工工资债权70万元可以全部受偿(从现金中受偿20万元、从房屋中受偿50万元),债权人甲可以受偿30万元(房屋变卖款清偿职工债权后的余款);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的,债权人甲可以受偿80万元(房屋变卖款先于清偿担保权利人),而职工债权只能受偿现金20万元。
鉴于上述假定,为了有利于法院裁定和解,笔者建议,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就法院关心的裁定和解是否可能影响到职工债权受偿的问题作出说明。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四
193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七:非直接申请和解前提条件应当限定
54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六:有关普通债权的规定理解时应有所区别
114人看过
-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
336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六--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489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可否申请破产
95人看过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
企业破产时,优先考虑破产重整还是破产和解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3在破产法体系中,企业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是什么?最大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1】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41条、113条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
-
企业破产法里的优先受偿权有什么用?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31《企业破产法》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
-
破产法: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14破产法: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