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6万余元。5月24日,赔偿款如数支付给受害人。
2008年11月28日下午,患者井某因支气管炎到许昌某医院看病,该院医生让其住院治疗。12月4日,井某感觉身体出现药物过敏现象,就告知医生可能是使用的药物不当出现浑身发痒。次日,医生查房时井某全身出现红点与斑块。井某再一次将此情况告知主治医生,当日下午又一次告知当班医生,但医生未予理会,仍旧使用过敏性药物与针剂。12月6日、7日,井某满身上下开始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于是多次告知医生,使用的药物与针剂对其有过敏反应。12月14日,井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医院的诊疗方案提出抗议与质疑,要求他们组织专家会诊,采取补救措施。这时,井某浑身上下大面积溃烂,头上、手上、腿上、口腔及下部、身体前后皮肤溃烂,疼痛难忍,无法进食、无法休息。12月16日,医院方面答复可以免费用车将井某转送到郑州医院治疗。12月19日,井某转至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井某痊愈出院。后井某又到另一家医院治疗气管炎,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井某全身泛发药疹、体衰与许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井某已经举证证明过敏反应与许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并且该医院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考虑到井某发生过敏反应与其体质有一定关系,因此判决医院承担井某90%的损失。医院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判决医院承担赔偿比例过高,且井某在后期治疗支气管炎的医疗费不应由该医院承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提出调解意见,认为井某因严重过敏反应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有可能造成后期治疗气管炎的医疗费增加,建议双方分担该项费用。井某与医院接受该建议,医院赔偿井某前期全部医疗费、后期治疗气管炎的费用的一半及其他损失共计6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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