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优惠政策落实,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除一次性安家补助政策外,适用于现有人才。
第二章人才认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人的学历、职称、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与引才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3天;
(四)公示期满无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人员确认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发文确认。
第三章政策兑现
第六条市人力社保局编印《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手册》,并按《规定》逐一核准高层次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将手册发放至高层次人才。市级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逐项兑现政策,并在《手册上签章。
第七条住房使用办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征求高层次人才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住房使用事宜,并在《住房使用申请表》上签章。
第八条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2009年5月11日以后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2.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查后,将市财政划拨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拨付至用人单位,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用人单位收到拨款后3日内,将市财政划拨的经费和本单位的补助费,一同发放给人才个人,并在《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章。
第九条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和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并在《购置首套商品房免征契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车辆购置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来渝工作或服务,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的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
(二)申报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2.留学所在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3.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三)审批程序
1.留学人员持《手册》向车辆入户所在地国税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城区统一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2.国税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并在《留学人员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申领及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类别,将岗位津贴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2.引进人才具有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其津贴按最高档次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其津贴按合同约定的在渝工作时间发放;
3.引进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人才,其专家特别补助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4.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发放后,在《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章;
5.人才因调离本市、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个人财政补助
(一)适用对象:在渝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并在《个人财政补助申请表》上签章。自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科研用品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含1年)以上,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科研用品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海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海关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海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四条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或备案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企业财政扶持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财政扶持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认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票据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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