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四川企业迎来了一场跨国知识产权官司的胜利:历时2年多的根本路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本明路)起诉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力)侵犯专利权一案,随着涉案专利权已被判决宣告全部无效而尘埃落定。2008年10月20日,根本路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新力公司的获胜维护了我国在稀土发光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权,这也是该行业的国内企业赢得的首起涉外知识产权官司胜诉。
诱人前景引来垂涎目光
谈起这场历时2年多的专利权纠纷,四川新力董事长张明感慨万千。
“在这场诉讼中,仅聘请资深律师团队和专家就花费几百万元,是根本路明要求我们赔付数额的几倍。虽然代价很高,但我们若不积极应诉,日本根本化学公司就将控制中国的稀土长余辉发光材料领域。”近日,张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记者采访时道出了应诉这场看似“不划算”官司的缘由。
据悉,目前全球稀土储量中近80%来自中国,而四川的稀土储量又占全国的约30%。我国的稀土蓄发光材料基础研究和产品一直走在世界前沿。目前,稀土蓄发光材料已开发成产品广泛应用于交通、地铁、广告、建筑等众多领域。
拥有巨大潜力的中国市场无疑是一块硕大的“肥肉”。为了占领市场,根本路明把目标对准了四川新力。
据张明介绍,根本路明是日本根本化学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于2003年8月在香港注册。2006年3月14日,根本路明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新力及其下属的两家公司,要求四川新力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日本根本化学公司的稀土发光材料专利,是在我国稀土发光材料的技术上,稍加修改后占为己有的。他们把它称为日本人的发明。”张明表示。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四川新力立即组织一支以张明为领导核心的应诉团队。通过调查,四川新力了解到,根本路明的专利权中对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参数范围进行了扩大,想以“跑马圈地”方式涵盖所有可能的技术方案,达到技术封锁的目的,从而实现对市场的控制。如果四川新力在诉讼中作“未侵权”辩护,则无异于以短击长,正中了原告方的下怀。
在四川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技局的大力支持与鼓励下,四川新力应诉团队前往长春、上海等地,对稀土铝酸盐长余辉蓄光发光材料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调研,进一步证实了稀土铝酸盐长余辉蓄光发光材料是由中国人最先发明的。根本路明的专利只是参考了现有技术,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沉着应战迎头反击
2006年4月26日,四川新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日本根本化学公司转给根本路明的“夜光性荧光体”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随后,四川新力于2007年1月4日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并于2007年9月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决定宣告相关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本路明对此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原告的专利说明书不具有创造性,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
一审判决后,根本路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根本路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告无效对方撤回诉讼
四川新力在与对方交锋中发现,根本路明的另外一件“夜光性荧光体”发明专利也是属于没有创造性的。对此,四川新力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做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根本路明对该决定不服,于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本路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0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由于涉案专利权都被宣告无效,2008年10月20日,根本路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历时两年多的四川新力与根本路明的专利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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