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
发布日期:1997-3-1
执行日期:1997-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确保《房地产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管好房屋,不断提高我处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使我处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学法、懂法、守法,有法可依、执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和减少执行公务中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内部法规,只适用于本处全体在职公务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系指本单位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人员(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房屋产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应遵循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的内容及认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执行职务中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改交原处罚决定或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执行职务中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内部或本系统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判定为错误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映处理案件错误,经调查属实的;
(五)采取执行或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做虚假证明、鉴定,擅自更改现场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现场调查笔录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机密、出谋划策,做有损于单位利益的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的;
(九)对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登记,故意推诿、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或趁机吃、拿、卡、要、报等索贿受贿,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
(十)违反办事程序,适用法律过错的;
(十一)贪污、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
(十二)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形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因失职、渎职出现过错的;
(二)故意制造虚假证件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核、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三)不按程序规定办事,而出现过错的;
(四)故意拖延、推诿,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负责收件审核、产籍、测绘人员在初审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复审人员失误的,追究初审人员的责任;复审人员可以发现初审人员、外业人员的错误而没有发现,导致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追究复审人员的责任;因领导干预导致失误或过失的,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错误行为出现过错而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不按程序规定办案的;
(三)全年发生2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承担责任:
(一)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二)性质和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
(三)性质和情节较严重的,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
(四)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的,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
受停职检查以上处分的,扣发当年部分或全部奖金。
第十四条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不得参加评优,所在科室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隐瞒人。
第十六条对执法严明,秉公办事,做出成绩,事迹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人员由处党政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处长为组长。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负责对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决定责任人承担的形式。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听取过错人的陈述或辩解,并将其陈述和辩解详细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材料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房产产权管理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通化市房产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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