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供应、采集不合格血液,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正规采血站违规使用不合格血液的,吊销执照并处高额罚款,追究其责任。此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手段包括非法采集、包装、使用等行为,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212人看过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54人看过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347人看过
-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一般要判多久
394人看过
-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怎么构成非法供应事故罪
343人看过
-
非法制作人的血液制品罪是什么罪名?
180人看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
-
供应血液制品罪能判多少年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7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刑法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具体有哪些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9只要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或者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危险,既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即遂。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供应血液或者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属于什么犯罪事故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6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该怎样判刑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